当前位置:
行业信息 > 政策法规
《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》节选
6月1日起,《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》将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共七章六十四条,立足无锡市公共交通城乡一体化和多元化发展实际,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,对公共交通规划建设、安全管理、扶持保障以及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等进行了全面规范,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针对性、可操作性。根据市运管处《条例》宣贯工作会议精神,公司通过对《条例》梳理,节选出与驾驶员日常营运工作相关的章节内容,现下发供各位员工学习掌握,以下为节选内容: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,规范公共交通管理,保障乘客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规划、建设、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,是指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进行运营,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。
第三条 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、统筹规划、城乡一体、智能环保、安全便捷的原则。
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用新技术、新设备,使用新能源运载工具,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,提高运营效率。
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,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、轨道交通、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。
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建立、健全管理制度,执行相关行业标准、规范;
(二)按照规定的线路、时间、站点、班次组织运营;
(三)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公布;
(四)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;
(五)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,并按照需要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;
(六)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;
(七)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。
第二十六条 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、公共交通卡刷卡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,设置应急窗,配置救生锤、灭火器等设备,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证件,身心健康,无职业禁忌,三年内无交通责任死亡事故。
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、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等知识技能培训。
第二十八条 公共汽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,驾驶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,安排免费改乘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。
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乘车守则,不得妨碍车辆行驶、停靠,影响行车和人员安全。
第三十二条 公共汽车场站、候车亭、站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,保持整洁、完好。
第三十三条 利用公共汽车以及相关设施设置广告的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;
(二)影响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;
(三)覆盖站牌和车辆运营标识的;
(四)依法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第五十四条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走向、站点、时间和班次运营行为的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乘客妨碍车辆行驶、停靠,影响行车和人员安全的,公共汽车驾驶员有权予以制止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。